发布时间:11/12/15
摘要:增长潜力巨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是国家竞争优势的源泉。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委员会采用新的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此举反映了自1996年以来整体经济的发展,并更有效率地将需要扶助的中小企业纳入创业投资政府支持体系范围。欧盟委员会通过金融工程项目.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政府支持体系。其着眼点是帮助中小企业获得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融资,推动社会一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政府支持
一、欧盟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为培育企业家精神、促进自主创业,欧盟委员会通过其企业总署、研究总署、就业以及社会事务和公平机会总署联合制定一系列计划与措施,致力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这说明了中小企业(SMEs),特别是小企业,在欧盟成员国经济中至关重要的地位。据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2200万欧洲中小企业当中,有93%属于微型企业。
然而,据估计,大约30%的欧洲小企业生存的时间不超过3年,大约50%不超过5年。其中,有限的外部融资渠道成为中小企业创立、成长与发展的一个障碍。融资渠道与企业获取合适的资金来源的能力相关,这种资金来源必须是配合企业现阶段的发展并与未来的发展方向相适应。融资渠道方面的障碍来自供需两方。从需求方面看,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在融资环境当中缺乏融资意识、投资准备、融资指导性机制以及自有资产。从供给方面看,大量的因素来自对中小企业以及微型企业愈演愈烈的融资排斥。伴随欧盟范围内的银行部门自由化,重要的金融资源对中小企业来说越来越难以获取,这种情况在微型企业层面显得尤为突出。贷款人通常认为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交易费用大,伴随高风险和低回报,这些都导致贷款人从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抽离。并且,随着欧盟的扩张,援助性拨款的可获性在不断下降。解决上述融资缺口,对培育中小企业的企业家精神、竞争力、创新以及增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考虑到欧盟以及欧盟各国都在积极地采取各项措施,如区域发展以及研发资助等,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这些措施在广泛领域内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因此,采用一个彼此认同的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显得更为必要。1996年,欧盟提出了首份对中小企业采用同一界定标准的建议书,该标准在欧盟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2003年欧盟委员会采纳了一份新的建议,新建议已于2005年1月1日启用@,适用于欧盟所有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文件、项目规划以及施政方针当中。对成员国来说,对新界定标准的使用遵循自愿原则,但欧盟委员会邀请各成员国,并联合欧洲投资银行(EIB)以及欧洲投资基金(EIF),共同推进新标准的广泛应用。
新的界定标准在两个方面进行了改进:1.增设了对微型企业(micro enterprise)的界定;2.对1996年所公布的财务指标的临界值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在保持雇员人数的临界值不变的情况下,调高了年营业额/年度资产负债总额(见图1)。部分财务指标的变动,一方面是考虑到自1996年以来价格因素的变化,另一方面是考虑到生产效率的提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新的界定框架当中,有更多的企业仍然能够享受到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这样做对于扶助微型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创新和研发有重要的作用。上述标准只设上限,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调低临界值。
二、欧盟金融工程项目
欧盟委员会将“金融工程”定义为利用公共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使之得到循环利用,并发挥杠杆作用,帮助企业取得私人部门的融资。金融工程所采用的融资支持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贷款、权益融资、夹层融资以及担保。在体制融资项目框架内,欧盟委员会鼓励成员国为中小企业开发多样化的公共金融工具。早在1987年,欧盟委员会建议采用政府资助的风险资本措施,2002年又推出了风险资本融资地区政策指南,其中载明使政府的融资支持效益最大化和影响最大化的融资技巧。金融工具而非拨款的使用,不但使公共部门能够收回他们的投资,而且增强了政府资源在引导可持续发展和创造就业方面的能力。
虽然金融工程在欧盟项目指南(2000-2006)当中受到明确的推介,欧盟体制基金会在风险基金项目上的支出占全部支出的比例还是相对较低。无疑,如果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出资建立的金融工程公司进行投资,金融工程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会运行得更为有效率。最近,一项欧盟资助项目(2002-2004)——促进地方发展的金融工程:为地方和区域政府提供机会——由来自6个欧盟成员国的合作机构共同运作。该项目旨在向地方和区域政府以及企业发展促进机构推广最有效的创新金融工具的设计与使用,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解决金融工程资金使用的无效率问题。
该研究发现,大多数需求外部融资的企业都倾向于获得拨款或补贴,而许多政府官员对金融工具都缺乏理解能力和使用技巧,他们更不了解金融工程的运作方式以及金融工程的附加价值,如创造就业的能力,或帮助地方经济复苏的能力等等。总体上看,在项目实施的过程当中,成员国政府本身常常给欧盟体制基金会在金融工程上的投资制造障碍。多数情况下,成员国政府对体制基金,如欧洲地区发展基金、欧洲社会基金等造成习惯性(默许)限制。另一些情况下,给企业的直接拨款和补贴仍然是首选的金融工具。这些障碍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和就业部门对市场工具的不熟悉,缺乏对市场工具有效实施的策略。
作为项目的组成部分,项目参与国分享学习与实践的过程,而项目运作的经验与反馈则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推广。英国是欧盟成员国当中首个系统地运用欧洲体制基金会来推动金融工程的国家,这得益于一份有关创建一个由国家资助的区域中小企业贷款和风险资本基金会的“预审”报告。在这份报告所产生的共识基础上,其他成员国也开始发起或考虑在相应的国家实施金融工程基金会,来克服自身对体制基金造成的障碍,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三、政府政策和融资工具:整体性推进
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与之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金融工具和商业支持,对促进企业的持续增长和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金融工具和商业支持本身并不能保证对经济的长期影响以及部门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一个“友好的”小额信贷环境以及特定领域内支持性的公共政策,如法律和法规、福利政 策、银行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必须到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欧盟形成了其特有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政府支持体系(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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